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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因其“任意性”而有更多的选择,既可采取明示方式也可采取默示方式,还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然而,为了维护赠与合同的严肃性,应对默示方式进行限定性适用。例如,对于到期未交付赠与物的行为,不能当然推定其为撤销的行为;对于交付期限届至之前赠与人有偿转让的行为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撤销或非撤销的行为,关键看赠与人是否具备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如果具备,则可推定其行使的是撤销权,如果不具备,则不能认定为撤销的行为,而应认定为预期违约行为。
由于法定撤销权和授权撤销权适用于不可任意撤销的合同,且其行使后果涉及赠与物的返还,所以,应明确其行使方式仅以明示方式或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排除默示方式的适用。具体来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与附解除条件,对于这两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能否被撤销以及具体的程序权行使的流程和相关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父母对子女保留房屋居住权的赠与合同纠纷,往往涉及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变更、撤销的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如果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撤销赠与合同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并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撤销方式。在行使撤销权时,需要注意行使的方式和时间限制,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同时,还需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能够证明撤销权的存在和行使的理由。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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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沪小二 于 2024-05-16 15:07:01发表在东方早报.早安上海,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上海东方早报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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