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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其目的是为了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进入整顿阶段,避免破产,而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和解的要求。这表明和解协议的提出和执行涉及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协商和互动,而破产清算则是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直接申请的法律程序。
破产和解的内容可以包括减免债务清偿的数量,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以及企业整顿的事项等。而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债务的偿还.纠纷的解决等问题。破产和解是对债务人的一种救济方式,通过和解协议,可以暂时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有机会通过整顿来摆脱经济困难。相比之下,破产清算则是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并将可分配财产在有关权利人(主要是债权人)间实现较为公平的清偿。
破产和解协议虽经法院认可,但没有强制执行力,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中止破产程序,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整顿阶段。如果企业整顿失败,就恢复已中断的破产程序,按法定的程序继续破产。债权人不能以法院认可了破产和解协议,作为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诉讼的依据,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而破产清算的结果是债务人的法律人格消灭,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获得清偿。
能够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必须是债务人出现了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有两种: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无论该等债务是否到期;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破产和解来说,程序启动的条件与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条件是一致的,亦即出现了破产原因。
破产清算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而破产和解申请人仅限于债务人。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具备破产原因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而不能提起破产和解,至于债务人为了避免被宣告破产,可以向债权人提出破产和解的请求。
总的来说,和解协议与破产清算都是企业在遇到财务困境时可以选择的解决方案,它们在提出对象、法律程序、内容和效果、法律效力、适用条件以及申请人范围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企业在面临破产风险时,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利益需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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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沪小二 于 2024-05-16 16:02:57发表在东方早报.早安上海,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上海东方早报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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