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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是一种法律制度,它并非狭义的执行担保,而是属于《执行和解规定》单独设定的制度。担保是指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担保条款,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这种担保方式主要出现在执行和解的过程中,是为了保障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而设立的。
在我国,担保的方式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三种。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人可以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或者协调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为之作保证。具体的担保方式取决于和解协议的内容和双方的约定。
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主要是指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这种担保方式在执行和解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它可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提高执行效率。
在实际案例中,如(2022)最高法民再180号所示,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执行和解协议中有担保条款,并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作出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直接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那么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这表明,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执行力。
综上所述,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财产担保和保证人担保。其中,财产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质押实现,而保证人担保则是通过保证人的信用和财产来保障和解协议的履行。在实际操作中,担保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的约定来确定。无论采用何种担保方式,其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和解协议的顺利执行,从而有效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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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沪小二 于 2024-05-16 16:11:05发表在上海东方早报网,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上海东方早报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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