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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交易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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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金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除委托个人代理外,公司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如果企业以现金方式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公司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那么这部分支出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2. 现金支付残疾人员工资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公司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公司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残疾人工资,就不能再享受100%加计扣除工资的税收优惠了。

3. 现金支付无法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以现金方式支付款项,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由于不能提供非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相应支出将不能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现金交易在税务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可能会导致企业在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方面出现问题。因此,企业在进行现金交易时,需要谨慎考虑这些税务风险,并尽可能采用非现金方式进行交易,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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