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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车乞讨的刑事责任案例

东方早报网官网(shanghaizaobao)早报头条讯

然而,这个案例的判决引起了争议。有人认为,法院将被告人孙某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并不妥当。首先,被告人孙某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资格,因为他是行人,而非从事交通运输业务或保证交通运输安全的人员。其次,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同样的强行拦车,同样造成交通事故伤亡,但因第一次事故中加入了第三辆车驾驶员的过失的共同作用从而认定孙不构成犯罪,对第二次事故则以孙制造了险情,造成驾驶员措手不及酿成交通事故而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结果的发生有时是一因、有时是多因的共同作用,本案第一次事故是因孙的强行拦车与驾驶员的过错共同作用引发的,都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于存在其他原因的共同作用从而认定孙不构成犯罪,而对第二次事故却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就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

此外,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也与本案被告人的主观要件不相符合。因为被告人孙某是为了乞讨采取强行拦车的方法,违反交通法规是故意的,但对交通事故后果则仅存在过失。因此,有人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总之,这个案例反映了拦车乞讨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和法律责任。虽然行人在道路上乞讨并非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或保证交通运输安全的人员,但是他们的行为也可能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拦车乞讨行为的管理和整治,提高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以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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