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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交通执法的管辖权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如果两个以上的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那么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如果出现管辖权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其他执法部门代为送达以及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检查生产经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检查证件并且核对相关信息,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执法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以上就是交通执法的具体程序,这些程序旨在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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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沪小二 于 2024-05-18 10:11:11发表在东方早报.早安上海,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上海东方早报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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