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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监管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为了加强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依据了《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参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禁止性规定、经营活动规范和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
在压实有关主体法律责任方面,意见明确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三大主体(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的责任。例如,网络平台需要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商品经营者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网络直播者则需要依法依规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在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方面,意见要求规范商品或服务营销范围,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通过网络直播发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
在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方面,意见列举了目前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电子商务违法、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违法、侵犯知识产权、食品安全违法、广告违法、价格违法等8大重点违法行为,并明确应依据相应的法律予以查处。
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见规定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禁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应当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青少年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直播,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直播内容,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服务;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优先受理、及时处置涉未成年人的相关投诉和纠纷。
针对一些App过度采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热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23条从三个方面规定了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一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二是经营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是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知情权、决定权,包括查阅复制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解释说明权等,建立便捷的消费者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
以上措施共同构成了对网络直播行业的有效监管,旨在促进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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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沪小二 于 2024-05-24 11:04:26发表在东方早报.早安上海,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上海东方早报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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