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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名的关联主要体现在罪名的定义、行为方式、主观方面以及危害结果等方面的不同。以下是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名关联性的详细解释:
关联性: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例如,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违章驾驶行为。
区别:然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和危害结果的要求。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此外,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关联性: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区别:在主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在行为方式上,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
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认定危险驾驶罪。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名的关联性和区别主要体现在上述三个方面。在实际应用中,应当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并确定合适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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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沪小二 于 2024-05-24 19:20:45发表在东方早报.早安上海,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上海东方早报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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