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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和坦白都是刑法中关于犯罪人对自己犯罪行为态度的两个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定义和区别。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自首是一个法定从宽量刑情节。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与一般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主动投案的犯罪人是自动投案而来,而坦白的犯罪人则是被动归案而来。这一点表明了自首的犯罪人和坦白的犯罪人在认罪、悔罪乃至悔改的时间及其程度的不同。
自首的犯罪人所交代的既可以是已被发觉的罪行,也可以是尚未被发觉的罪行,但如果是归案以后的自首,则交代的必须是被指控的罪行以外的罪行。而坦白的犯罪人所交代的则只限于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这一点反映了自首和坦白在认罪时间上的差异。
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这意味着自首是一种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而坦白则更多地依赖于法官的裁量。
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轻,因此在量刑时会给予更多的优惠。而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主动投案和坦白虽然都涉及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它们在归案方式、交代罪行的范围以及在法律上的待遇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处理和犯罪人的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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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沪小二 于 2024-05-27 05:22:30发表在东方早报.早安上海,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上海东方早报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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