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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在2011年由韩国国会产生并实施的,之后经过多次修订,最终修订本于2020年8月5日起实施。而GDPR(《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则是由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制定,并于2018年5月25日在整个欧盟境内强制执行。
在韩国,个人信息的定义包括存活个人的信息,同时也将死者的个人信息纳入到个保法的适用范围。相比之下,GDPR的个人信息定义更为广泛,包括任何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
韩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引入了个人信息可携权及对自动化决策的拒绝权,同时也设置了弹性化的规则,防止知情同意制度僵化。GDPR也赋予了数据主体类似的权利,如可携权和拒绝自动化决策的权利。
韩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信息管理员采取必要的技术、行政和物理措施来防止个人信息的丢失、盗窃、更改或损坏,并且必须建立这些安全措施的官方声明。此外,韩国还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如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PIPC),负责监督个人信息的保护。GDPR也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如数据保护专员(DPO),并对数据处理者提出了严格的数据保护要求。
韩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施以严厉的制裁,包括巨额罚款和监禁。GDPR的违规后果也同样严重,包括高达全球年营业额4%或€20 million(约合23.5 million)的罚款,以及对负责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的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韩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GDPR在许多方面都有着相似的规定,都旨在保护个人的数据权益。然而,两者在具体的规定和执行力度上又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供图:作者/或供稿单位授权
编辑:刘伟 选稿:共工新闻社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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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沪小二 于 2024-05-10 19:37:37发表在东方早报.早安上海,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上海东方早报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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