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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对于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予以行政处分。不构成犯罪的,通常予以行政处罚。
总之,对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我国法律有着严格的惩罚制度。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应该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政府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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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沪小二 于 2024-05-24 20:26:50发表在东方早报.早安上海,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上海东方早报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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