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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但在进行这样的行为时,见义勇为者可能会遭受财产或人身的损害。那么,对于这些损害,法律是如何进行补偿的呢?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及法理,当有明确的侵害人且侵害人有赔偿能力的财产损害赔偿问题,按过错责任原则,由侵害人负赔偿责任,其赔偿数额应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一致;当有确定的侵害人且侵害人有赔偿能力的,人身权益损害赔偿问题,首先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数额主要有因致害行为而承担的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其次,受害人应根据受益情况进行适当补偿;当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时财产及人身权利的损害赔偿问题,赔偿权利人可要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补偿(而非赔偿)。
例如,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见义勇为引发的纠纷时,认定石某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主动参与到排险活动中,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当时三家公司的线缆直接架设在电线杆上或穿插电线杆而过,因此三家公司均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最终,法院判决三家公司共同补偿石某妻子及儿子经济损失20万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建立了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制度,赋予了见义勇为行为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损害补偿请求权。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是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者赋予一种请求权。条文特别强调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任性的规定,是道德上的鼓励。很多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是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很难完全用金钱补偿的,得了好处的人对见义勇为者酌情进行补偿,体现出法律提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道德导向。“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重大过失”如何界定?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没有尽到与保护自己民事权益时同等的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的法律补偿机制主要基于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和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受益人是否需要给予补偿,并参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受益人的获益情况来确定补偿金额。同时,《民法典》也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确保他们在进行见义勇为行为时不会“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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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沪小二 于 2024-05-27 23:01:04发表在上海东方早报网,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上海东方早报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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